通知公告 | 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拟开展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附件:党参等9种试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通知》提出,上述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式通常指仅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等。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物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为了规范试点工作,《通知》明确,需由地方提出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试点生产经营需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适时将相关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